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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收入需预缴企业所得税
(发稿时间:2008-05-27  阅读次数:1378)
 

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收入需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度(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该文件第二条规定,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附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