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企务公开 > 政策文件
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稿时间:2008-01-23  阅读次数:5416)
 

 

张 家 港 市 金 城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效保障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城公司下属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完整、真实地反映重大事项,特别是对企业经营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要及时上报和说明。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金城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含公有股相对占大股的企业,不含独立运作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投资、融资、担保,国有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利润分配方案以及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和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报告事项须经市金城公司审核同意,其中重大对外投资、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  投资、融资、担保事项;

(二)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三)  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四)  企业改制事项;

(五)  资产处置事项,如资产处理、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六)  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七)  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和年度薪酬分配方案;

(八)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事项(含出国出境、购买车辆等);

(九)  超过5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

(十)  企业副总经理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十一)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对金城公司批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二)企业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报告;

(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职工招聘事项;

(四)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五)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六)其他按规定应上报的事项。

第八条  出资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决策会议)及法人代表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对本制度要求报告的事项,出资企业必须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定前的七个工作日内事先请示金城公司,并按照金城公司的批复意见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对本规定要求备案的事项,出资企业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金城公司和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本规定要求报告的事项由出资企业依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以书面形式报告。出资企业对报告中的请示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与可行性研究论证有关的必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对备案事项亦应附送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金城公司对企业上报的符合要求的请示,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报告事项需经市政府批准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期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  市金城公司建立企业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十四条  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出资企业,市金城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金城公司每年对企业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金城公司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