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家 港 市 金 城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效保障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城公司下属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完整、真实地反映重大事项,特别是对企业经营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要及时上报和说明。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金城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含公有股相对占大股的企业,不含独立运作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投资、融资、担保,国有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利润分配方案以及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和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报告事项须经市金城公司审核同意,其中重大对外投资、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 投资、融资、担保事项;
(二)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三) 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四) 企业改制事项;
(五) 资产处置事项,如资产处理、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六) 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七) 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和年度薪酬分配方案;
(八)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事项(含出国出境、购买车辆等);
(九) 超过5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
(十) 企业副总经理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十一)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